期刊简介
福建医药杂志是福建省卫生厅主管,中华医学会福建分会主办,福建省医学科学研究所承办的综合性医药学术期刊,1979年创刊,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宗旨为贯彻预防为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办刊方针;立足本省,及时报道国内外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及防治疾病经验,反映其进展及水平,为省内外各级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主要栏目有论著、临床研究与报道、实验研究、预防医学、实验诊断与临床、诊疗技术、药物与临床、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综述、护理、基层医生园地等。特色为科学性强,信息量大,具有实用性及先进性。本刊1992年获福建省首届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1996年获福建省第二届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1997年获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奖,同年获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三等奖;2007,2008年连续获得福建省科协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1997年上网以来,相继成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入编期刊,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收录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入网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来源期刊;2001年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科技部评为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4-11-19 11:47:06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放管服” 改革需求:需要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医师办事。
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日益复杂,需要加强规范和管理,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医疗管理信息化发展: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使得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可能,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成为必然趋势。
主要变化
建立区域注册制度: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修改为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了 “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同一区域内可选择多家执业机构,只需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且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这为医师的多点执业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
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 “一站式” 注册服务,极大地改进了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了政务服务水平。同时,电子化注册也有利于收集、整理和分析医师执业相关数据,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确立了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这既加强了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了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注册条件及不予注册情形
注册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不予注册情形 :
注册程序及材料
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需确定一个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并向其他拟执业机构的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备案。
注册材料: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近 6 个月 2 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存在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需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 6 个月以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变更与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需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但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出现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且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本人主动申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业务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其个人或所在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